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1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劉偉超
  信息時報東莞訊 (記者 劉偉超 通訊員 廖蔚) 2013年8月31日,正是大學生返校的日子,當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大學生李某明因不滿同校女友陳某萍與其分手,遂用彈簧刀將陳某萍連捅11刀。昨日,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某明的父親此前積極溝通並賠償13萬元,陳某萍向李某明出具了諒解書。而李某明的辯護人則以被害人諒解等理由,向合議庭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遭到公訴機關的反駁。
  不滿分手曾以裸照威脅女友
  李某明與陳某萍為男女朋友關係,2013年7月,女方提出分手,李某明因不滿被害人陳某萍與其分手而懷恨在心,一直以各種形式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其間,李某明曾要求被害人賠償其在戀愛期間的花費,並威脅女方自己有裸照在手,通過與女方及其父母溝通,女方支付了7000元以求息事寧人,但李某明收下錢後並沒有停止騷擾陳某萍。
  2013年8月31日19時許,李某因看到陳某萍姐姐、姐夫及一名陌生男子一起送陳某萍回校而怒火中燒,遂攜帶摺疊刀來到陳某萍的宿舍對陳某萍進行質問,李某明進入宿舍後即與陳某萍發生爭執,李某明按住陳某萍,並拿出摺疊刀向陳某萍胸部、腹部、背部等身體多個部位捅去,先後捅了11刀,致陳某萍受傷倒地。
  旁邊宿舍學生聽到叫喊聲後敲門,李某明怕被抓,於是持刀衝出宿舍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陳某萍所受傷為重傷八級。2013年9月1日,李某明在深圳被警方抓獲。
  取得受害人諒解求輕判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李某明當庭表示認罪。公訴機關認為,通過法庭調查,出示證據等環節,李某明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害人重傷程度、李某明認罪態度、作案手段等綜合分析,建議對其處於4至6年的量刑。
  李某明的辯護律師認為,對於李某明故意傷害罪的定罪無異議,但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律師認為,李某明犯罪動機單純,主觀惡意不深,同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李某明的父親對被害人賠償了13萬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對此,公訴人稱,李某明確實有悔罪表現,事件起因也是因為其心智不成熟,衝動而導致後果。但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故意傷害導致被害人重傷的,起刑點是3年,而李某明是被動歸案,且作案手段等綜合來考慮,建議4~6年的有期徒刑比較恰當。“尤其是案發當時李某明連桶被害人陳某萍11刀,手段還比較殘忍,不適宜緩刑。”
    (原標題:不滿分手大學生刀捅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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